
4.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要考慮當一個儲罐發生火災時,能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同時要便于施工安裝、檢修和運行管理。多個儲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慮要減少發生火災時的相互影響,并便于滅火救援,**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能達到任一儲罐的任何部位。4.4.3 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要求,主要考慮泵房的火災不要引發儲罐爆炸著火,也是撲滅泵房火災所需的小安全距離。為滿足液化石油氣泵房正常運行,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適當調整。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時,對防火是有利的,為更好地滿足工藝需要,對其與儲罐的距離可不限。4.4.4 有關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和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間距,為**安全,便于使用,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管理組協商后,將有關防火間距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中作詳細規定,本規范不再規定。 總容積不大于10m³的儲罐,當設置在的獨立建筑物內時,通常設置2個。單罐容積小,又設置在建筑物內,火災危險性較小。故規定該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以按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執行。表中“一類”*2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和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5.4.10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m²”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 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鋪助用房,*四層**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 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4.5.3可燃材料堆場著火時影響范圍較大,一般在20m~40m之間。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一般為8m~10m,近者為3m~4m。露天、半露天堆場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堆場的影響;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以及堆場的火災危險性。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確定。 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1) 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并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范是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筑中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5.1.2有關住宅建筑單元之間和套之間墻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2) 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了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 表5.1.2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布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做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建筑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建筑,還需根據建筑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后確定。 (4) 表5.1.2中的注2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有關三、耐火等級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2的規定,按照本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規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3層,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范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