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羅馬的萌芽階段
在公元前4—6世紀的羅馬奴隸制時期,由于交利和共和等自然因素與因素的影響,簡單商品經濟十分繁榮,貿易往來頻繁,貿易程式繁雜,加之羅馬法律紛雜瑣碎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人”在羅馬開始出現并逐漸發展。隨著法律的演進,職業法學家興起,辯護制度逐漸為法律所承認。《十二銅表法》正式規定了法庭上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條文。
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并在社會中發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和完善程序性辯護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部門的行為,維護訴訟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義。
刑事辯護咨詢日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作為一項,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范圍的擴大而日漸**,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于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