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不斷擴大,對于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擴大,并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范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
、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礎、核心的訴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1)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2)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人發問的。(3)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4)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5)選任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7)回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適用辯護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第三、辯護人及辯護人的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由其他人協助行使,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不足;促進了訴訟公正的實現,并在社會中發揮著示范功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在中國辯護人的范圍較廣泛:律師、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