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商標審查工作以來,在實踐中發現申請人對企業名義多次變更而未逐次、及時辦理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情況有所疑惑,不解為何商標局作出《商標變更申請不予核準通知書》而引發行政復議及訴訟。下面給大家分析一下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 關于商標變更申請的相關法律依據 《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三十條*一款: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該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該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 商標名義經過多次變更的程序說明 《商標法》關于商標變更用的是“應當”,也就是說依法及時辦理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手續是商標注冊人的法定義務。一旦商標發生變更,應該立即到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比方說:一個企業的原名稱是甲,后來又變更成了乙,再變成了丙。 很多商標注冊人會質疑:為什么商標注冊人名義不能從甲直接變更到丙?甚至有申請人會直接提出:《商標法》哪一條寫了要逐步變更?其實《商標法》*四十一條已經說明了商標注冊人及時辦理變更是應盡的義務,發生逐步變更的情況其實是商標注冊人已經違反了《商標法》,雖然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補辦漏辦的變更程序是依法辦理,并無不妥。 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辦理商標申請業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今商標局和商標審查協作中心正在大力推行商標便利化改革,商標逐步變更申請并不違背便利申請人的初衷,反而是一脈相承的。 再者說,商標局頒發給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注冊證》作為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憑證,是其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重要體現。一旦發生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的,將使《商標注冊證》記錄的內容不一致,導致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受到限制。 比如說,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但沒有進行名義變更申請手續,有可能會出現該注冊人新申請的商標被自家未變更名義的商標駁回的情況,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三、 辦理逐步變更的申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經常有申請人來電咨詢,問商標逐步變更如何申請,因為中間有一步甚至是幾步的章戳已經收繳了,申請書申請人章戳處無法蓋原來的章。鑒于此種情況,申請人只需蓋現名義的章戳,同時備注章戳與申請人名義不符是因為逐步變更,表明該步為第幾步的情況說明即可。希望通過以上探討,能使商標注冊人及商標代理機構了解商標逐步變更的重要性,在實踐中能夠依法辦理,能更好的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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