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安翔律師事務所,地址:昌平區西環路56號鈺陽商業樓12號東門,電話:(謝律師)
代理意見
首先,被告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承租房屋的用途是為注冊公司經營使用。原被告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第二條,第一項中明確約定租賃用途為商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的規定,被告提供的房屋應當可用于商業用途。而被告明知其房屋性質為住宅,作為該房屋能夠符合合同約定的救濟措施,被告應當至遲在承租期限開始之日,向原告提供居委會同意該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相應證明。雖然被告答辯稱其在原告辦理營業執照的過程中僅負有協助義務,但由于房屋性質不符合合同約定,向原告提供居委會同意住改商的相應證明就不僅僅是被告的協助義務,而是其應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標的物的基本義務,其未在合同開始履行時提供出該證明,即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雙方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第2項的約定,由被告賠償違約金。
其次,被告應該全額退還原告的房租。原告承租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開始。但,同年,9月16日,被告就發函要求原告交回鑰匙。后9月19日,原告聯系被告要交回鑰匙時,被告稱其沒時間,要求原告把鑰匙交給中介即本案第三人。至此,原告實際占用房屋的時間為9天,且由于房屋不具備辦理營業執照的條件,所以,原告并未實際使用該房屋。所以,被告應該全額退還全部租金。
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代理人:謝冬飛
年月日
spacerun:'yes';font-family:宋體;line-height:200%;font-size:12.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年月日
(來源:易傳播)
謝冬飛律師,北京市第十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職務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昌平區律師協會理事,北京市昌平區律師協會青年工作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青年律師聯誼會委員,北京安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200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之后長期在昌平區從事法律工作,曾連續兩屆獲得北京市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 具備多年律師執業經驗,辦理了數百起民商事、刑事以及非訴案件,熟悉公司業務,對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商事*抵押糾紛、職務犯罪辯護等領域的案件處理均十分熟練,同時熟悉昌平地域特點,對農村家庭分家析產、婚姻繼承、征地拆遷方面均有豐富的工作經驗。由于多年在昌平區執業,熟悉昌平司法環境。現工作地點在昌平法院附近,商業街西口,交通便利,自主經營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