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簽名方面的問題。 1、簽名者不被確認。要確認簽名者的資格。當然,也可以采取下列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1)到社保局調查,乙公司在社保局參保的人員名單中是否有送貨單上簽名者的名字。但是現在的企業并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給每一個員工買社保;(2)通過以前乙方保留的交易憑證,比如,以前也有這些人簽名的送貨單,甲公司已經付了款項的證據。但是,有的公司并沒有保留這些證據,有的公司憑送貨單要錢,錢給了送貨單就給了對方,自己手中并沒有送貨單的原件,最多只有存根,但是存根是復寫的,到了法院一般不被認可。(3)訴前當面或者通過電話向簽名者錄音。但是,由于公司人員流動很快,這一招也未必有效。總之,遇到這樣的情況,風險就很大,做到避免最好。 2、簽名不規范不被確認。實踐中,有的收貨人簽名不規范,比如沒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個字,訴訟起來也很麻煩。應對方法:其實避免這類情況的出現并不難,買賣雙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簽訂一個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收貨者的名字,以及簽名字樣就可以了,如果買方變更簽名者的須事先通知賣方,否則就視為原定的簽名者一致有權帶買方簽收貨物?! ? 二、送貨單不規范的問題。目前,企業的送貨單沒有統一的樣式,各企業自行制定,一般為一式三聯,但沒有注明各聯單的作用。比如,催款聯,記賬聯、存根聯等。有的買方將款通過銀行給了供貨方后,供貨方就將送貨單給了買方。在長期的交易過程中,賣方最后的債權憑證就是送貨單,但是,當賣方向買方主張債權是時,買方就會以以前所有通過銀行付款憑證和對方出具的收條拿出來說,不欠貨款或者說已經多付了貨款,要求算總賬。然而這時,賣方無法拿出原來的送貨單,即使有存根聯,因為存根聯上的買方簽名是復寫的,所以買方是不會承認的。應對方法:類似情況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在經營過程中,建議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為經營法律問題及時把關,避免經營風險。 下面,簡要說一下防范措施: 1、送貨單一定要規范,在送貨單下面的說明部分一定要注明存根聯、催款聯、記賬聯等以及作用。比如,催款聯是給對方的,留對方做帳用,不代表已付款。存根聯是自己留存的,并且對方簽名一定在首頁存根聯上簽名。 2、對方付款后,只能給催款聯,不能給存根聯。如果是對方通過銀行付款,則不能再給其寫收條,銀行的匯款或轉賬憑條 就是證據了。 3、及時清潔賬目,并寫立字句。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賬目已結清,至此,買方還欠賣方款項多少元、此前雙方的交易憑證不得作為債權債務憑證等?! ? 三、空頭支票支付貨款的問題。有的企業在交易的過程中,買方以支票支付貨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說,一般都開出遠期支票,而當支票到期日,賣方前往銀行或信用社取款時,才得知該支票為空頭支票,因而遭拒,而當賣方再向買方追要貨款時,麻煩也就產生了。有些案例中,買方認為這是票據糾紛,而不是買賣合同 ,有意攪渾案件性質,徒增訴累。應當方法:經營中的糾紛復雜多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建議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為經營法律問題及時把關,避免經營風險。 簡要說一下避免這類情況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貨單原件。(即使收到支票,畢竟不是現金。) 2、收到對方支票時如寫收條,一定要寫清智票號碼以及該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貨款。 3、付款遭拒時要求銀行或信用社出示證明。 4、最好供貨前雙方定有書面或合同。 5、接受背書轉讓的支票,雖不必證明原因關系,但一定要考慮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傳真件難以證明為傳“真件”。實踐中,買賣雙方往往通過電話、傳真、甚至電子郵件達成的協議很多,特別是傳真件和電子郵件應用的很多,因為有的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內容作為要約或者承諾都是十分明確的,在雙方之間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時、便捷確實給交易的雙方帶來了實惠。但是,只要發生糾紛,這些交易過程就難以再現,事實也就難以認定了。應對方法:經營中的糾紛復雜多樣,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建議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為經營法律問題及時把關,避免經營風險。 下面,簡要說一下避免這類情況的防范措施: 1、傳真件一定要得到書面確認; 2、及時到電信部門調取傳真機的通話記錄,必要時申請法院調取對方傳真機通話記錄(一般法院不一定能應申請調去,因為他們認為這不符合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但有的法官就可以,所以這要和法官好說)不過,據悉,通話記錄只保存3個月。 3、經常對帳,并書面確認。 4、利用電子郵件進行交易,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因為不僅郵箱的地址需要確認,還有里面的內容還要證明沒有被修改過。一般郵箱地址得到確認相對容易,但要證明內容沒有被修改就難得多了。特別是,當對方承認了郵箱地址但說里面的內容被篡改了的時候,就麻煩多了,因為,篡改郵件的內容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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