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判斷遺囑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社會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
離婚律師案情摘要
陳甲、陳乙和陳丙的父親陳某風死亡,陳某風立有遺囑,陳甲、陳乙各繼承公司30%的股份,陳丙三年前禍重傷,喪失行為能力??紤]到陳丙再婚妻子胡某曾經提出過離婚,陳某風將公司35%的股份留給陳丙的兒子陳某岳,并且限制其在陳丙有生之年進行轉讓,遺囑要求陳某岳照顧其父親生活,陳甲、陳乙有監督之責。2011年胡某以陳丙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無效,理由是未給喪失勞動能力的陳丙留有資產。
婚姻律師法院處理
一審以未給無勞動能力人保留必要份額為由判決遺囑無效,陳丙按照法定繼承繼承遺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判斷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否違反繼承法*十九條的規定,屬于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應當對遺囑的實質內容進行分析。主要遺囑人在充分遺產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今后生活做了特別安排,即使形式上沒有定其繼承遺產,亦不應當認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
陳顯曰與陳顯銘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3)寧民轄終字*291號
【案件評析】因遺產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律師【案件概述】上訴人稱,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繼承人陳某某先生是中國名的寫意花鳥畫家,師從齊白石,其作品受到廣泛關注,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故本案應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本案被繼承人陳某某主要遺產為其生前創作美術作品,并保存于南京市鼓樓區馬鞍山某號某幢某某某室,該地點屬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作為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離婚律師網】【法院判決】被繼承人陳某某雖為名畫家,在書畫界亦有較大的影響力,但不屬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依法不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民事案件受理。對上訴人陳某某1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王利云律師,鄭州專業離婚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國家注冊一級婚姻家庭咨詢師、省婦聯巾幗志愿者、省律協女律師女工委、曾為南電視臺公共頻道“百姓調解欄目”特邀調解員,成功調解多起復雜疑難案件,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河南電臺“1074有說法”特邀嘉賓。執業10年來,辦理了大量的復雜、疑難的案件,對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房產糾紛、大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爭取、遺產繼承、合同糾紛尤為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