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調解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部頒布的《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于調解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追趕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追趕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我國合同法*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的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人未按期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