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可否以“偷稅”為由直接撤銷高新企業稅收優惠?
- 作者:北京中財訊財稅籌劃技術研究院 2016-09-23 14: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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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可否以“偷稅”為由直接撤銷高新企業稅收優惠?
案情簡介:
P企業成立于2001年,為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地址位于江蘇省蘇州市。P企業在2009-2011年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主管稅務機關于2014年對P企業2008—201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了稅務檢查,認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偷稅行為。主管稅務機關于2014年8月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企業補繳上述稅款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繳納滯納金,并處以罰款。P企業依法補繳了稅款、滯納金,并繳納了罰款。
此外,主管稅務機關認定P企業在2008年度有偷稅行為,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撤銷其在2009-2011年度之間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進而認定P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為偷稅行為,向P企業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補繳2009-2011年度少繳的稅款共計40,382,898.91元及滯納金,并處以罰款。
案件分析:
一、p企業不滿足撤銷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法定情形
《認定管理辦法》*十五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P企業是否符合上述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法定情形,涉及到上述規定中的*二款和*四款應該如何適用,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
上述法律文本的解釋應遵循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按照梁慧星先生的定義,是指按照法律條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法,以闡釋法律之意義內容。作為法律解釋方法體系之一的文義解釋方法,被當作解釋法律文本的基本方法,并成為解釋方法的可以選擇,其根本價值取向是嚴格忠于原文。目的解釋,又稱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據具體案件,從邏輯上進行的解釋,即從現階段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目的所進行的解釋。
按照上述法律解釋方法,“有偷、騙稅等行為的”應解釋為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內有偷、騙稅等行為。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企業進行認定,進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國家產業支持的方向。又由于《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通過認定和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都為三年。“有偷、騙稅等行為的”應解釋為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的三年有效期內有偷、騙稅等行為,才符合立法目的。同樣,“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應解釋為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內有與環境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且受到了有關部門處罰。
本案中,P企業于2009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有效期為2009年到2011年。而在2014年主管稅務機關對P企業2008—2010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了稅務檢查,認定其在2008年具有造成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偷稅行為。P企業偷稅行為并不是發生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有效期內,其并不符合《認定管理辦法》*十五條規定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法定情形。
二、撤銷P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已**過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
1.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法律性質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以及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屬于吊銷許可證,是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
2.取消P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業已**過追責時效
根據《行政處罰法》*二十九條關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兩年,**過兩年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中,P企業于2009-2011年度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相關行政機關于2014年的稅務檢查中才發現企業具有可能導致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情形,據此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業已**出兩年追責時效。
三、P企業申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不構成偷稅
《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根據本條規定,納稅人實施法定偷稅行為并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后果的,構成偷稅。本條規定的偷稅行為包括偽造帳簿記賬憑證、變造帳簿記賬憑證、隱匿帳簿記賬憑證、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進行虛假申報七類。
本案中,P公司依據《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相關認定管理機構提交材料,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進而向稅務機關備案申請享受稅收優惠。P公司的申請不存在虛假或編造,其提交的全部材料均屬真實、合法、有效。P公司不存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條規定的幾種構成偷稅的手段行為,不能認定P公司構成偷稅。
四、稅務機關無權直接撤銷P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認定管理辦法》*九條作出規定: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如果企業的確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應由認定機構撤銷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又根據《認定管理辦法》*八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獲取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可在發現P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應先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并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但稅務機關無法定權限直接撤銷P企業稅收優惠。
小結:
本案中,P企業不滿足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法定條件,且撤銷其高新資格已**過了追責時效。P企業向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認定機構提請相關申請認定材料時,提供的材料都屬真實、合法、有效,由此享受稅收優惠的行為并不構成偷稅。稅務機關無權以上述事項為由直接撤銷P企業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應先提請認定管理機構復核。當今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紛繁復雜,由于行政權力自身具有膨脹性,堅持依法行政尤為重要。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其行政權力。
來源/華稅
作者/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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