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鮮 (Democratic People' s Republicof Korea) 一、概述 朝鮮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1年12月21日修訂的《商標法》。“朝鮮商標、工業設計和地理標志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朝鮮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朝鮮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朝鮮是《巴黎公約》、《里斯本條約》、《WIPO公約》和《尼斯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 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國 注冊”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二、商標申請 目前,朝鮮采用尼斯分類第9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朝鮮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非傳統商標,如聲音、氣味等暫時不能申請注冊。 若申請人非朝鮮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統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營業執照,需公證;個人名義申請的,需護照或戶口本公證; 6.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朝鮮語翻譯。 申請注冊朝鮮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核準一發證一公告。申請遞交后1個月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獲證后,將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6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朝鮮商標注冊目前需要一年半至兩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往往可能會耗時2-3年。 三、商標維護 朝鮮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不使用的,任何利益相關人都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由于貿易限制、貿易壁壘等不可抗力造成權利人無法正常使用的除外。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1、發票 2、廣告 3、包裝、裝潢 4、產品目錄 5、標簽 6、書面聲明 7、營業額證據 8、報價單 9、市場調查結果 四、其他 商標許可在該國強制備案。
登尼特公司是由陳浩天先生于1999年在香港創立的,經過18個年頭的累積,登尼特已經發展成為一家綜合發展型的國際集團公司。登尼特集團公司建立了12個行政協調司,20個事業發展部、46家點塊子公司,600多位專業人才,3000多家聯營機構、8000多位專業合作人士,更重要的是,還積累了來自130多個國家的60000多家的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