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丹 ( Bhutan ) 一、概述 不丹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1年7月13日頒布的《不丹王國工業產權法》。“不丹知識產權注冊處”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是強制性的。不丹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不丹是《巴黎公約》、 《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二、商標申請 目前,不丹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不丹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顏色、字母、數字等。 若申請人非不丹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不丹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1—2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筐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量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會被安排公告。 自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不丹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三、商標維護 不丹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不丹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申請可向不丹法院或商標注冊處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1、發票 2、廣告 3、包裝、裝潢 4、產品目錄 5、標簽 6、書面聲明 7、營業額證據 8、報價單 9、市場調查結果
登尼特公司是由陳浩天先生于1999年在香港創立的,經過18個年頭的累積,登尼特已經發展成為一家綜合發展型的國際集團公司。登尼特集團公司建立了12個行政協調司,20個事業發展部、46家點塊子公司,600多位專業人才,3000多家聯營機構、8000多位專業合作人士,更重要的是,還積累了來自130多個國家的60000多家的客商。